民國103年1月2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2月5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將原「食品衛生管理法」改名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除了加強罰則外,最重要的修改,乃將基因改造食品入法,加強基因改造食品之管理。
何謂基因改造食品
常見的基因改造食品有哪些
基因改造食品安全嗎?
台灣基因改造食品之安全評估係依照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基因改造食品安全性評估方法進行。此基因改造食品安全性評估方法公告於2000年11月7日,分別於2002年12月、2008年8月20日與2010年9月9日修正三次。
首先評估必要之基本資料,包括有必備資料與參考資料。必備資料又包括:基因改造植物之描述、宿主植物及其食物用途、基因提供生物(可包括類緣種)之描述、基因改造方法之描述、基因改造之特徵、安全性評估、抗生素抗性標識基因與其他。
基本資料中之參考資料則包括在其他各國所認可及食用等之有關資料、其他足以證明安全性之相關資料與非預期效應等。
目前所有核可之基因改造食品均經過以上之嚴格審查。送審資料也因地制宜,因台灣地區民眾最常見的過敏為塵螨過敏,記得審查過敏反應時,因廠商送的是美國最常見的花粉過敏資料,審查委員乃將資料退回,直到廠商補上塵螨過敏試驗結果,確認無安全疑慮後才予以核准。審查時全球雖已有十六個國家核准,但因未送台灣最常見之過敏試驗資料之情形下,仍請廠商花費約半年時間,補送資料後才予以核准。
由於基因改造食品上市至今約十八年,雖然理論上依據安全評估辦法審查通過之基因改造食品應是安全無虞,為使民眾有選擇權利,衛生福利部仍要求只要產品中含基因改造成分達百分之三以上,不論是完整包裝或散裝食品均應加以標示。
國內基因改造食品如何管理?
國內基因改造食品之管理由衛生福利部負責,管理內容包括:基因改造食品之申請、安全性評估審查、市場監測與基因改造食品之標示管理。其管理依據則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基因改造食品查驗登記辦法、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辦法與基因改造食品安全評估方法。
國內基因改造食品之管理,分為安全性評估審查與標示規定,分別說明如下:
(一) 基因改造食品之安全性評估審查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辦理基因改造食品查驗登記案件之審查,維護國民健康,並保障消費者之權益,特設基因改造食品審議小組。該小組之任務如下:
1. 審查申請基因改造食品查驗登記之相關文件及資料。
2. 審查申請查驗登記基因改造食品之安全性。
3. 針對基因改造食品查驗登記申請案件提出書面評審意見。
4. 針對基因改造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提供技術及政策諮詢。
該小組係採分組審查,委員分成基本資料組 (分子及農藝特性)、營養組、過敏組及毒理組等四組,依據基因改造食品安全性評估方法進行審查。審查重點則為毒性、過敏誘發性、營養成分及抗生素標識基因等。
截至2013年4月,總計審查通過67件基因改造食品,其中黃豆16件,包括有抗蟲、耐除草劑與營養強化等特性;玉米51件,包括有抗蟲、耐除草劑、營養強化與耐旱等特性。
(二) 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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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名
- 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 淨重、容量或數量。
- 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 原產地(國)。
- 有效日期。
- 營養標示。
- 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其中第九項則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需明顯標示。
根據預告之「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之規定,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或散裝食品如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者,應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及「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草案,預計自105年1月1日施行;「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草案,預計自105年1月1日起依對象及品項分階段施行。